根据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吉林省汽车置换更新工作的补充通知》文件要求,补贴标准由三档补贴调整为四档补贴,具体如下:
(一)新购车辆为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价税合计,下同)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 4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6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8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3000元。
(二)新购车辆为传统燃油乘用车的,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分档予以补贴:
价格5万元(不含)以下的,每辆补贴 3000元,
价格5万元(含)至10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5000元,
价格10万元(含)至15万元(不含)的,每辆补贴7000元,
价格15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补贴11000元。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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