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的通知

发布于 2023-03-02 18:55:29

一、补贴适用时间、对象条件及标准方式

(一)补贴适用时间。

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补贴资金使用完毕或政策期满即止)。

(二)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自然人车主。

2.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售卖转让或报废注销了登记在本人名下6个月以上的旧乘用车,并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汽车销售企业购买了新能源乘用车新车,且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完善上户手续。

3.按程序成功申报并经审查要件齐全属实。

4.售卖旧乘用车的以《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报废旧乘用车的以《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出具时间为准,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5.售卖或报废旧乘用车的自然人车主,须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为同一人。

(三)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申报补贴材料的相关要求和固定申报渠道主动予以申报,并按程序审核通过后,购买裸车价10万元以下的每辆给予1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购买裸车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每辆给予3000元市级财政资金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卡上。

2.该项补贴政策资金规模为3000万元,资金用完或申报期满即止。

3.每售卖转让或报废注销1辆旧乘用车,限补贴其购买的1辆新能源乘用车新车。

二、申报补贴渠道及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于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7月31日24时期间,通过关注以下“重庆商务委微信公众号二维码”(点击“政民互动”栏目,选择“车补申报”菜单)或扫描以下“重庆市汽车置换补贴申报系统二维码”进入我市汽车消费补贴政策网上申报系统,清晰、完整、准确提交以下材料。若逾期未申报、申报材料不齐全、申报材料不清晰的,均不予受理。申报期内成功申报补贴金额满3000万元或申报期满时,该政策补贴即告截止。

(一)上传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的有效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上传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

(三)上传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机动车行驶证》照片。

(四)售卖转让旧乘用车的自然人车主,上传《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照片、办理转让登记后的新《机动车行驶证》照片(对确因无法提供的,需经公安机关系统核查办理转让登记属实);报废注销旧乘用车的自然人车主,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照片、《机动车注销证明书》照片。

(五)上传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自然人车主有效银行卡账号面照片。

三、申报补贴程序

(一)自申报对象按期提交齐全、清晰的申报材料之日起,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等有关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审核。申报对象可适时查看网上审核情况。

(二)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在网上审核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放补贴资金。

(三)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申报对象,由市商务委会同市公安局、重庆市税务局在网上审核时予以说明。

四、配套支持政策

(一)2023年3月1日0时至2023年6月30日24时期间,协调银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自然人车主可提供首付2成、长达5年、低利率的分期购车服务。

(二)鼓励有条件的汽车生产商、经销商钜惠叠加,联动出台配套资金补贴、优惠打折等政策措施。

(三)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因地施策,配套出台鼓励汽车消费的相关政策,持续扩大汽车消费。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商务、公安、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和市级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要加大对我市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政策措施的宣传贯彻力度,确保该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更好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严禁提供虚假材料,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发生,否则将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三)该项政策措施实施中涉及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市商务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适时监测、汇总本次活动的执行情况,体现政策促进成效。

联系人:市商务委  陈梦鹤   62662701

市公安局   彭明刚   63753535

市财政局   王  聪   67575321

市税务局   刘晓波 67572512

来源:重庆市商务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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