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中收费乱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全区各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
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有效解决我区公共停车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动车停放收费乱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区委办、区政府办关于《定西市安定区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一难两乱”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22﹞43号)文件要求,我局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各类停车设施收费乱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存在未经审批私自设场收费,不执行差别收费和免费停车政策的行为。
二、严禁存在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超标准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加重群众停车负担的行为。
三、严禁存在收取标价之外的其他费用、通过误导性标示等方式实施价格欺诈的行为。
四、各类停车设施经营管理者要在停车场出入口处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公示停车场所属类型、定价方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者实施上述价格违法行为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经营者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2.经营者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3.经营者实施价格欺诈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保持12315消费者维权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特此通告。
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7日
来源:定西市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