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规范行车秩序,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5月份,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科学合理部署警力,严查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充分发挥震慑和警示作用。
案例一
5月4日21时许,湖南省桃源县驾驶人杨某驾驶湘JV3***“建设-雅马哈”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甘泉县城关镇瓦窑沟路段处时,被甘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酒精含量为:63mg/100ml,驾驶人杨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驾驶人罚款壹仟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
5月4日22时整,贺某驾驶陕J80A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吴起县延运巷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1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贺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三
5月5日21时40分,驾驶人在甘泉县城内主街道100M处,被甘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 35mg/100ml,杨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佰元的处罚,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仟的处罚;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罚款壹仟伍佰元。
案例四
5月6日23时42分许,张某驾驶豫AF***Q号别克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方塔路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验,仪器号:E1025959检出张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55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处理结果:张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张某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5月7日0时19分许,白某某驾驶陕JD***3号吉利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三狼岔路口公路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陕西延安瑞康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检出白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73.39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处理结果:白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白某某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5月9日22时15分,李*峰驾驶陕K4647*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周湾街道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周长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某峰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七
5月13日20时40分,朱*东驾驶一辆陕J9D0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吴起县铁边城镇油寺村村口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铁边城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8mg/100ml,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朱*东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案例八
5月16日23时10分许,齐*红驾驶一辆雅阁牌陕J985L*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吴起县杨青路0公里500米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五谷城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齐*红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九
5月17日22时许,驾驶人易某饮酒后驾驶云 HHZ***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甘泉县县屯村由北向南行驶至甘泉县县屯村1KM路段处时,被甘泉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2mg/100ML,易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处理结果:易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易某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壹仟元处罚。
案例十
5月17日03时04分许,闫*斌驾驶一辆丰田牌陕JZ587*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吴起县吴华路22公里100米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马营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闫*斌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一
5月18日22时30分许,张*驾驶一辆陕J988H*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吴起县杨青路0公里100米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道川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张*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二
5月18日23时10分许,杨*驾驶一辆宁A8DE7*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吴起县新城街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政秘室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杨*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三
5月18日23时29分许,李*伟驾驶一辆奥迪牌陕AV6H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吴起县石油大厦路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李*伟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十四
5月19日21时17分许,李*江驾驶奥迪牌陕J971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吴起县迎宾街第二中学门口处时,被吴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沙集中队民警在检查中发现,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给予李*江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酒驾的标准
饮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的危害
1、感到困倦
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困倦、打瞌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2、过于自信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3、视觉障碍
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外围视界可达180度,如果酒精含量超过0.08%,驾驶员的视野就会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人已经不具备驾驶能力。
4、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手眼脚之间的配合发生障碍。
5、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延安交警提醒您:一旦抱有侥幸心理,酒驾、醉驾行车上路,等待驾驶人的将是沉重的法律成本,甚至是血的代价!
来源:延安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