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宜春中心城区严禁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上路行驶!

发布于 2022-06-20 00:28:50

近日,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发布通告:从2022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严禁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一起来看看详情吧。

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维护中心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有效遏制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道路交通事故高发势头,严厉打击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闯红灯、违法载人、逆行等突出交通违法行为,切实消除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违规电动三、四轮车集中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违规电动三、四轮车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车辆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依法不能注册登记,依法不允许上道路行驶。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对在用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由车主自行处理、自行淘汰。车主受商家虚假宣传误导购买违规车辆的,可与商家协商退货处理,存在争议的可通过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电话12315或通过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三、禁止生产、销售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非法改装电动三、四轮车。驾驶拼装、非法改装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四轮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挂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在用而未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应立即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时必须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人必须持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遵守机动车通行规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2022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严禁违规电动三、四轮车上道路行驶;违规电动三、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理。

六、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四轮车,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安全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2年6月15日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请广大市民

积极支持和配合整治工作

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出品:宜春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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